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的撤销权研究
发表时间:2023-07-03 阅读次数:491
引言:
中国是一个重视家族财富积累和传承的民族,但实务中往往会在财富传承的环节中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经常遇到有人咨询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由于民法典以及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并未直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否能撤销,且现实情况复杂,我们需要将其作类型化处理,分情况讨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财产权利转移,动产原则上向受赠人交付之时转移财产权利,最常见的有存款、首饰、车辆、股权等,而房屋、有产权的店铺(包括网店)这些属于较典型的不动产,不动产需要经过变更登记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父母在交给成年子女银行卡和密码、交付车辆或把房屋登记到成年子女名下之前,是可以随时撤销的。那如果已经转移了财产权利是不是不能撤销了呢?民法典第663条给出了解答: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条列出了三种即使已经转移财产权利也能撤销的事由,其中父母对成年子女赠与的撤销主要是基于第(2)和第(3)点。生活中一些父母为子女置办婚房,但子女忘恩负义不赡养父母,即使作了赠与公证,父母也可以撤销赠与。但要注意的是,父母赠与婚房时约定赠与以小两口不离婚为前提或生育多少个子女为前提,这样的约定并不属于第(3)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情形,法院不支持父母以此为由撤销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原因是,以财产约束人身权利的约定无效。婚姻自由与生育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利,其中生育权包括生育自由。因此从价值位阶上不得以财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0070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424号民事判决书等多个案例均持此观点。
父母通常在日常生活中为激励孩子而赠与孩子一些玩具、文具、电子设备等等,这样的赠与同样适用民法典658条规定。虽然未成年的孩子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民法典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特别规定了未成年的孩子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虽然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接受赠与的有效性是被法律承认的。当然,一般父母并不会和孩子计较这些。实践中较疑难的是,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未成年的孩子,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没变更登记到孩子名下,一方事后又反悔想要撤销赠与的,法院会支持吗?例如阿芳和阿强离婚时约定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别墅赠与6岁的儿子大富,但是因为别墅还没还清房贷所以无法为大富办理产权证,假如离婚协议中还约定房贷由阿强偿还,阿强是否能事后反悔撤销对儿子的赠与呢?
根据(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43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95号、(2020)浙01民终1216号等判决,法院的裁判趋向均显示不支持离婚后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的撤销。判决中关于不能撤销的理由包括:1.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一部分,具有整体性,赠与条款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互为前提,因此不能按照一般的赠与合同关系处理。2.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不得撤销。理论界近几年对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条款的定性与实务界存在差异,经历了由“赠与说”向“为第三人利益的协议说”的发展过程。但无论理论上如何定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可撤销的结论是不变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形下即使是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赠与孩子也撤销——当赠与财产后才发现子女并非亲生。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欺诈,那么夫妻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务中还有一些夫妇在离婚时不请求分割财产,而是私下约定等子女成年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这样的约定看似稳妥,其实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假如离婚时不分割财产,在法律上这些财产仍旧保持夫妻共有状态,但是有时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的名字,此时容易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同时由于对子女的赠与并未写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任何一方均可撤销对子女的赠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