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某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冯涛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 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4日马某某向都兰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家枸杞被盗,经调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曾在七处地点实施过盗窃枸杞的行为,通过民警现场称量得知二被告人共盗窃未烘干枸杞1063.52斤,根据都兰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要求都兰县公安局对枸杞烘干再进行价格认定,经烘干后枸杞总重量为850斤,二被告人盗窃枸杞的总价值为14169.5元。经对二被告人的调查讯问及对被害人的询问调查,最终确定二被害人马某某丢失500斤、牛某某某丢失300斤,按市场认定的40%折损率认定,共计损失480斤枸杞总价值为8001.6元,二被害人被盗枸杞现均已返还并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25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于2023年1月15日被都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都兰县检察院于2023年7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7月31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都兰县人民检察院于9月8日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2023年9月25日,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本案王某某的辩护律师。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王某某,听取其陈述,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充分的了解。
2023年10月10日,都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辩护人总体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链结合庭审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触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应当适用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在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时,本案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实现量刑公正,应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结合庭审,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量刑从轻并适用缓刑,罚金罚数额减少的建议
经查明,最终确定二被害人马某某丢失500斤、牛某某某丢失300斤,按市场认定的40%折损率认定,共计损失480斤枸杞总价值为8001.6元,二被害人被盗的枸杞现均已返还,并出具谅解书。对降低社会的危害程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故辩护人提出应当对王某某刑罚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的建议,望法庭能予以采纳。
其次,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本案中,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王某某文化程度不高,职业状况一直不稳定,经常在外务工;育有三位子女,大女儿赵梦某14岁,二女儿赵王某12岁,儿子赵某4岁,从王某某的供述笔录可知,大女儿赵梦某12岁时已辍学,并协助被告人王某某敲枸杞。另,根据都兰县人民医院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处于妊娠期。
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从宽幅度的把握。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概述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涉案财物已退还已取得谅解, 恳请法庭在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时能综合考量,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承办结果】
2023年11月28日,都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28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涉枸杞经公安机关侦办扣押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前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为一名“1+1”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来到青海省都兰县接受指派的第一起案件。法治社会的建设问题,也就是全民守法的问题,任重而道远。全民普法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